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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党对宗教工作路线方针政策的探索与实践
作者:保明康 来源:民族时报 发布时间:2017/9/6

中国是一个多宗教的国家,除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外,还有各种民间信仰。因此,需要处理好宗教与宗教、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宗教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我们党自成立以来就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为指导,并结合中国实际就如何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实践。

 

党对宗教工作的早期探索

 

宗教伴随着人类的产生而产生,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在群众中有广泛的影响力。我们党按照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坚持用辩证的观点分析国内宗教问题。一方面,中共二大《关于“工会运动与共产党”的决案》指出:工人加入工会不论信仰,信教与不信教一律平等。另一方面,中共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纲草案》指出:“教育应与宗教绝对分离”。可见,在策略上党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问题绝不让步,具体问题灵活处理。苏维埃时期,党的宗教政策集中体现在《中华苏维埃的十大政纲》、《中国共产党对目前时局宣言》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等文献中,如规定宗教信仰者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宗教不能干涉政务、外国教会必须服从苏维埃法律等等。

 

党在长征时期对宗教工作的探索与实践

 

长征期间,党极其尊重宗教存在的现实合理性,根据各宗教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了一系列宗教政策。主要包括:采取相关措施确保宗教场所及其物品安全,着力保护宗教场所;发布《三大禁令四项注意》、《回区十要十不要》等,严格尊重宗教习俗;团结宗教上层人士,不没收宗教人士土地财产,顺应民众意愿;强调信教群众可以还俗,禁止强迫信教,积极倡导宗教信仰自由等。党在长征中制定和实施的宗教政策,不仅对于红军顺利完成战略大转移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为党进一步完善宗教路线方针政策打下了基础、提供了借鉴。

 

新中国成立后党的宗教路线方针政策不断健全和完善

 

1949 年9 月,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开,宗教界人士受邀参加了会议。 将宗教界代表纳入国家最高议事机构,体现了党在政治上的开明性。同时,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权。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1958 年12月,第十一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专门讨论民族、宗教工作,中央正式提出了宗教具有群众性、民族性、长期性、国际性和复杂性,“五性论”由此成为党对宗教问题的根本认识和制定宗教政策的理论依据。

 

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981年6月,《关于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正确处理宗教问题作了明确阐述:“要继续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他们的宗教信仰,只是要求他们不得进行反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宣传,要求宗教不得干预政治和干预教育”,标志着我国进入全面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新阶段。

 

八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初,党对新时期的宗教工作提出了更细致、具体、科学的要求。1991年2月,中央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指出:“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指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5月,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印发《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2年5月,中央办公厅转发《九十年代统一战线部门工作纲要》,第一次在中央文件中完整地表述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1994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自此,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和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成为两大全新命题。

 

党的十六大后,党就如何科学管理宗教事务提出了新的要求。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对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作了阐述:“全面做好党的宗教工作,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2004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第一部宗教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之后,国家宗教事务局先后制定出台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多项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推动宗教工作法治化进程迈上新台阶。2007年10月,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党政、民族、宗教、阶层、海内外同胞“五种关系”的和谐,标志着“宗教和谐”理念的正式提出。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在考察新疆、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中央统战工作会议等就如何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作了重要论述。尤其是2016年4月,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讲话精神包括:一是宗教工作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关系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关系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二是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三是对宗教的引导要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动权。四是处理我国宗教关系,必须牢牢把握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强化党的执政基础这个根本。五是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要保护广大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教育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和教规的关系,提高法治观念。六是要结合各宗教情况,抓住主要矛盾,解决突出问题,以做好重点工作推进全局工作;要把宗教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宗教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推动落实宗教工作的决策部署。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实施意见》,是我国宗教工作理论和实践的科学总结,是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根本遵循,需要深入学习领会并一以贯之。

 

(保明康 作者系昭通市政协常务副主席,市民族宗教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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