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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应该把握的几个重点
作者:吴新友 来源:民族时报 发布时间:2017/11/2

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8月26日经国务院第686号令发布,将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条例》的出台,是贯彻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对推进我国宗教工作法治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必要性

 

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426号令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2005年3月1日正式施行。《宗教事务条例》是我国宗教方面的第一个综合性行政法规,对保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作了明确规定,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作了规范。原《条例》施行十多年来,在保障宗教信仰自由、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宗教工作实现了由主要依政策办事向依法管理的转变,保障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得到了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拥护,宗教工作干部和宗教界人士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在全社会形成了关心支持宗教工作的良好氛围。

 

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宗教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亟待解决的新问题,宗教工作面临的形势越来越复杂,如何积极妥善应对,发挥宗教积极作用、规避消极因素,成为解决宗教事务管理新的课题和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宗教工作,强调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2016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对宗教界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关系。

 

为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推进宗教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15年5月国家宗教事务局下发《关于加强宗教工作法治化建设的意见》,提出修订完善《宗教事务条例》,全面体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宗教工作的指示要求,把党对宗教工作的主张法定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同时,制定完善条例配套制度,为有效实施依法管理提供制度保障。近年来,我国修订的《刑法》和制定的《民法总则》《反恐怖主义法》《国家安全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将宗教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其中,为规范和调节宗教与相关社会事务的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作为调整宗教事务的专门行政法规,迫切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使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相关制度更加完善。

 

党的十八大以来对做好宗教工作的新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宗教理论出发,对宗教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开辟了党的宗教政策的新境界。

 

2014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进一步把遏制宗教极端思想、防止宗教极端主义作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重要内容。

 

在2015年5月召开的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民族工作、宗教工作都是全局性工作。宗教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坚持中国化方向,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必须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必须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作用,引导宗教努力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祖国统一服务。

 

党中央、国务院在2016年4月召开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与上一次时隔15年),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重要讲话,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科学分析了宗教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明确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深刻阐述了宗教工作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就宗教问题和宗教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宗教问题始终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必须处理好的重大问题,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性。做好宗教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做好党的宗教工作,把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好,关键是要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动权。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就要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认识和对待宗教,遵循宗教和宗教工作规律,深入研究和妥善处理宗教领域各种问题,结合我国宗教发展变化和宗教工作实际,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用以更好指导我国宗教工作实践。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要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党和政府与宗教、社会与宗教、国内不同宗教、我国宗教与外国宗教、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关系),促进宗教关系和谐。要建设政治上可信、作风上民主、工作上高效的高素质宗教团体领导班子。要坚持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标准,支持宗教界搞好人才队伍建设。习近平总书记还对各级党委、各部门、党的基层组织等做好宗教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新增修改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条例》将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单独成章,新增了29条,共9章77条,修改幅度较大。新修订《条例》全面贯彻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吸收了2005年以来出台的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的主要精神、原则,重点对宗教界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工作中亟须解决的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条例新修订部分主要着眼六个方面,具体即维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界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明确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和宗教财产权属、明确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规范宗教界财务管理、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一)体现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此次修订,首次将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写入条例,并通篇都体现了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和谐的要求,此外,还增加了对危害国家安全等行为的处罚。        

 

(二)体现依法行政原则。新修订《条例》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更好体现了依法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原则,准确体现“导”的态度。新修订《条例》进一步规范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制定了更为完善的管理措施和更加规范的法律程序,明晰了宗教、民政、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以及乡级人民政府在宗教事务管理中的职责,进一步规范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程序,有助于党政干部进一步树立法治意识,严格依法行政,更好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宗教问题。这些规定,综合运用保护、管理、引导、服务等方式,体现了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要义,以利于最大限度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税务部门应当依法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实施税收管理等等。

 

(三)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宗教必须适应所处的社会制度和人文环境,必须随着社会形态的变迁而进行改革调适,不断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新修订《条例》提出的重要原则、确立的管理制度,符合我国文化传统,符合我国国情特点,符合我国宗教实际,符合时代进步要求,正确体现了国法与教规的关系,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根据新修订《条例》规定,宗教团体应当开展宗教思想建设,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宗教界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和社会稳定。这些规定,有利于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自觉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和宗教极端主义影响,坚持走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正确道路。

 

(四)促进宗教关系和谐。新修订《条例》体现了政教分离原则,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明确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实施。新修订《条例》规定,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在宗教方面对外关系上,规定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这些规定,有利于在处理宗教关系中牢牢把握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强化党的执政基础这个根本,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五)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保护广大信教群众合法权益,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和教规的关系,提高法治观念。新修订《条例》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方面增加了许多内容,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景区管理组织及园林、林业、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宗教界可以兴办公益慈善事业;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宗教组织对国家、集体所有财产外的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等。同时,新修订《条例》规定,宗教界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从事违法活动。新修订《条例》的这些规定,就是要使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认识到,遵守法律法规是对他们的最大保护,增强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的自觉性。新修订《条例》还对宗教团体的职能做了明确规定,更有利于发挥好宗教团体作为联系党委政府与信教群众间桥梁纽带的积极作用。

 

(六)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近年来,互联网逐渐成为宗教传播的渠道,网上涉及宗教的各种不规范现象和违法活动也呈增多态势,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必须纳入依法管理。新修订《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八条规定,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了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违法行为的处罚。

 

(七)新修订《条例》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新修订《条例》增加了对临时性活动点的管理;国家宗教事务局1993年7月发布的《关于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批准权限的通知》已于2016年8月废止,此次条例修订,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捐赠金额下限界定为10万元,要求超过此数额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新修订《条例》规定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将原条例中的场所外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审批更改为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要求。

 

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是正确处理宗教领域各种矛盾和问题的根本途径。我们要把思想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宗教工作形势的重大判断上来,把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宗教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条例》为契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进一步提高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水平,更好凝聚广大信教群众力量,切实维护宗教领域和谐稳定。

 

(吴新友 作者单位系云南省委统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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