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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宗教活动场所的意义
作者:常绍何 杨易 来源:民族时报 发布时间:2017/11/2

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思潮、凝聚人心,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不断增强人们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定全社会全面深化改革的意志和决心。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教育融入民族宗教工作,特别是在宗教活动场所和教职人员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教育活动具有长期而深远的现实意义。

 

一、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宗教场所的重要意义

 

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是我们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举措,是构建和谐宗教关系的内在要求,是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保证,是提高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法律素质的重要途径。通过在宗教场所开展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增强宗教界人士爱国意识、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进一步推进“六五”普法进程,推动宗教界和信教群众学法、知法、用法、守法,自觉维护国家法律尊严。

 

二、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宗教场所活动要做到“七个结合”

 

开展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引导广大宗教教职人员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既要学会正确运用法律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自身的合法权益,又要正确运用法律武器同一切破坏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的行为作斗争。具体来讲要做到“七个结合”。

 

一是与爱国主义教育相结合。在广大宗教教职人员中深入开展国家观念教育,使大家正确认识国家、民族、宗教之间的关系,认识到国家的统一和繁荣昌盛,是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是正常的宗教信仰和舒心生活的根本保证,进一步坚定爱国爱教立场,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分裂;深入开展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教育,引导广大宗教教职人员把做“好信徒”与做“好公民”结合起来,加深对中华民族根本利益、共同目标的认识,多做对社会有益的事;深入开展社会主义建设成就教育,坚定广大宗教教职人员爱国爱教的信心。

 

二是与广大宗教教职人员的思想实际相结合。紧密结合宗教教职人员的思想实际,按照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巩固爱国爱教进步力量,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与正常的宗教生活有机结合起来,坚决打击宗教极端主义和一切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三是与寺观教堂的正常宗教活动相结合。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是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的合理需求。一方面要充分尊重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的正常宗教信仰,合理安排教育时间,确保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的正常宗教活动时间;另一方面,摸清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年内拟举行的宗教活动,以及拟参加其它地方特别是跨地区举办的宗教活动等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

 

四是与宣传介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切实办好县、乡镇二级培训班;培训对象应为本辖区内的宗教界人士,培训内容除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各宗教的教义教规、宗教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外,应对永平县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作宣传介绍,把县委政府的决定要求及成效介绍给宗教界人士,让他们了解掌握县情、乡情。

 

五是与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小组班子建设相结合。坚持把爱国进步放在管理小组班子建设的首位,把提高管理能力作为重点,支持管理小组有效掌握和行使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内部管理权。把管理小组班子成员逐步培养成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宗教界代表人士。

 

六是与解决实际困难问题相结合。要积极帮助宗教活动场所、宗教界解决实际困难问题,如,对重点宗教活动场所设施的修缮等列入规划,给予扶持;对加强内部管理方面给予指导帮助;对办理宗教场所登记、教职人员流动、开展宗教活动等手续方面给予便利服务。

 

七是与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相结合。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与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有机结合,以先进典型来促动全面,促进和谐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增强广大宗教教职人员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法治观念,使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构建和谐宗教关系,建设和谐社会,必须充分认识宗教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民族性的特点,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对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的情况进行普查,摸清底数,掌握情况,造册登记,加强管理;要切实解决宗教领域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增强广大宗教教职人员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法治观念,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反对封建宗教特权,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顺。

 

(常绍何  杨易  作者单位系永平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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