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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减刑假释案件阳光审理——云南法院公布近三年减刑假释案件司法审查白皮书
作者: 杨燕明 来源:民族时报 发布时间:2018/4/26

 

 

 

 

4月24日上午,云南省高院公开发布《云南法院2015-2017年减刑假释案件司法审查白皮书》。《白皮书》显示,近三年云南法院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中,减刑的毒品犯罪罪犯占比较大,减刑、假释的未成年罪犯数量逐年下降,减刑、假释的暴力性犯罪罪犯数量下降明显等特点。同时,云南省高院还发布了五个减刑、假释典型案例,让大家了解减刑、假释的具体裁判。

 

《白皮书》将成常态机制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滕鹏楚表示,减刑、假释案件的公正审理不仅关系到高墙内罪犯个人的教育改造,也关系到高墙外千万个家庭的稳定和谐。减刑、假释案件司法审查白皮书的首次公开发布将促进减刑、具有假释案件审判更加公开透明,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在阳光下进行,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此外,白皮书的发布将成为云南法院减刑、假释审判工作的常态机制。此后,省高院每年都会向社会公开发布减刑、假释案件司法审查白皮书。

 

此次发布的减刑、假释案件司法审查白皮书分为五个部分:减刑、假释制度概述,全省法院2015-2017年减刑、假释案件司法概况,减刑假释信息化建设成效,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难点,深化减刑、假释案件审判的重点工作。

 

使制度优越性真正体现

 

《白皮书》显示,近三年,云南省法院对三类罪犯减刑、假释均做到从严控制,减刑假释案件数量基本稳定。同时,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也存在着财产性判项的适用标准不明、假释适用率过低等问题。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明确建立了财产性判项与减刑、假释的关联制度,但在办案实践中,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的判断仍是审理的难点。如怎样确定罪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具体数额,怎样认定“继续追缴赃款赃物”的具体范围和数量,如何搜集和认定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的证据。在司法实践中,云南省法院对罪犯适用减刑较多,而假释数量偏低,其原因主要是法律规定的“没有再犯罪危险性”的假释标准可操作性不强,监狱干警和法官考虑风险过多。并且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假释的罪犯均要交由社区进行矫正,但由于云南省社区矫正监管人员力量和素能参差不齐,因此司法过程中,法院考虑到社区矫正的实际情况,尽量降低假释比例,更多地适用减刑。

 

针对减刑、假释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滕鹏楚表示,云南省高院将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审判队伍建设;同时,尽快出台财产性判项履行与减刑、假释关联机制的规范性文件,使法院的判决得到有效执行,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并且进一步细化适用假释的条件和标准,使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优先适用假释,使刑罚执行更科学、更符合人性和社会规律,同时要加强社区矫正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保证假释罪犯得到有效矫正,促使法院进一步扩大假释的适用比例,使假释制度的优越性真正得到体现。

 

而针对近三年云南法院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特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审监一庭庭长白志刚解释:云南法院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中,毒品犯罪罪犯减刑的占比较大,是因为云南省刑事案件中毒品犯罪罪犯占比较高;减刑、假释的未成年罪犯数量逐年下降,是因为未成年罪犯减刑、假释案件数量的急剧下降,特赦了部分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减刑、假释的暴力性犯罪罪犯数量也下降明显,是因为相关法律规定加大了对上述类型罪犯减刑、假释的从严力度。

 

减刑、假释信息化建设取得成效

 

“现在‘五个一律’的规定已经成为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必须遵守的程序要求,在每一个案件中均得到了严格执行。全省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摸索出一些卓有成效的经验做法。如玉溪中院与玉溪市各民主党派达成共识,各民主党派轮流派人旁听减刑、假释案件庭审,涉及职务犯罪的,还邀请罪犯原单位人员旁听。曲靖中院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均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并形成了庭后帮教罪犯以及与代表委员、检察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座谈等长效机制。”滕鹏楚介绍道,云南法院严格贯彻201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提出“五个一律”的规定。

 

据悉,近年全省减刑、假释信息化建设也取得一定成效。2017年3月,我省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建成投入使用,全省法院实现网上无纸化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案件审判质效得到全面提升。平台的建设与应用走在全国法院前列,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充分肯定,在201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全国法院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建设推进会上做了经验交流。

 

“云南法院将以此次白皮书的发布为契机,从减刑、假释案件的审判实际出发,依靠科技进步,努力探索创新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方式,不断扩大司法公开的广度,持续提升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质效,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在新时代对司法的新要求,实现云南法院减刑、假释审判工作的新发展。”滕鹏楚表示。

 

当日,云南省高院还发布了罪犯胡金亮减刑案——职务犯罪罪犯积极退缴赃款,履行财产性判项,依法裁定减刑;罪犯朱朝海减刑案——毒品犯罪罪犯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且无能力履行财产刑,依法裁定减刑; 罪犯万静不予减刑案——金融诈骗犯罪罪犯不积极退缴赃款,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法不予减刑;罪犯卢某假释案——犯罪时未成年,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依法裁定假释;罪犯王波不予假释案——有吸毒史的涉毒罪犯,再犯罪可能性高,依法不予假释五个减刑、假释典型案例。

 

(民族时报全媒体记者  杨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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