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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中国化与新时代法治建设
作者: 来源:民族时报 发布时间:2018/8/2

如何理解宗教中国化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是新时代处理宗教关系、解决宗教问题、开展宗教工作的基本遵循。笔者认为,习近平书记讲话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一论两化”:“一论”就是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它以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为核心,包含了一系列重要的理论和政策观点;“两化”是要大力推进“宗教中国化”和“宗教工作法治化”。宗教中国化是我国宗教发展的根基、初心和基本目标,宗教工作法治化是出路、途径和保障手段。从哲学上归纳,宗教中国化是“体”,宗教工作法治化是“用”,二者是“体”“用”关系。
 

 

为什么要提倡宗教中国化?换言之,如何理解宗教中国化的必要性和必然性,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这里面至少有历史文化传统、政教关系与制度规范、宗教生活与话语体系等3个层面的原因。
 

 

第一,从历史文化传统来看,尽管宗教作为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在自我超越、神灵崇拜、灵魂修行、祈求彼岸世界等方面具有相当的普遍性,但是不同的国家和民族,基于历史-地理-文化发展的差异,往往产生不同宗教或者同一宗教的不同分支与形态。这种按照国别、族别和传承关系而形成的宗教特殊性,既是自然历史的必然产物,也是宗教具有中国特色的历史文化基础。现实社会中的每一代人都生活在特定生活环境下,我们没有办法摆脱与生俱来的一些秉性和成长过程中烙印在自己身上的文化印迹,即使是极端的无政府主义者也都很难摆脱国别的属性和自我偏见。因此,对宗教事务只作普世化讨论,并不是正确选择,客观上也不大可能。

 

第二,从政教关系与制度规范角度看,不同国家的政治制度、权力运行和国家治理机制、政教关系的不同,必然对宗教的发展状况和存在状态产生显著影响。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便成为中国疆域内任何宗教能否发展、如何发展的政治与制度基础。当前,推行宗教中国化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然要求和关键举措。宗教界和宗教人士不仅要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还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广泛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引导信教群众爱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坚持爱国与爱教统一。与此同时,还要使我国各宗教在保持基本信仰、核心教义和礼仪制度的同时,在信仰和社会实践中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努力构建中国特色宗教思想体系。

 

第三,从文化生活与话语体系角度看,中国人、中国文化以及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鲜活实践,必然对宗教事业产生显著影响。中华文明是人类历史上一个伟大的原创性文明形态,故此,不管是外部宗教传入中国还是本土宗教寻机发展,都要强调该宗教同中国人的民族精神、历史观、价值观、生活观相一致,要用中华优秀文化浸润我国宗教,继承和发扬多元包容、求同存异、和谐共处的优良传统。话虽如此说,要实现“宗教中国化”其实并不容易。比如,有道教人士就说:“道教是中国本土宗教,天主教、基督教、伊斯兰教需要中国化,道教原本就是中国的,不需要中国化。”这种观点显然是不正确的。诚然,道教是源自中国的本土宗教,道教的信仰、组织、人物及其传承关系都是中国原生,具有“中国化”的良好基础。但绝不能因此故步自封,欣然享受现有的发展成果。须知2000年前的先秦中国、1000年前唐宋中国和今日中国其实有极大的不同。对这样一个有着古老传统的宗教而言,道教面临着能否与时俱进,反映新的社会人群及其精神生活要求,传承创新经典因应新时代的重大挑战;面临着能否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党的领导下践行宗教信仰自由,团结和带领道教信徒严格教义教规、严守道仪道风的重大挑战;面临着能否思考和解决人类难题、中国问题,并予以“中国化”和“道教化”表达的重大挑战。对此,我国道教界(按《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所载,中国现有道教宫观1500余座,乾道、坤道2.5万余人)是否做好了准备,能否实现“中国化”的伟大使命,还需要进一步统一认识。道教肩负有吸收外来的先进经验与优秀元素,在新时代浴火重生的光荣使命,这无疑要比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的中国化使命更加重要。

 

如何理解宗教工作法治化

 

宗教工作法治化是指充分运用法律这一治国之重器处理宗教问题、推进宗教工作,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我国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肇端于改革开放之初。1982年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即“中央19号文件”),同年颁布的现行《宪法》则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宗教信仰自由和选举权;1991年,中共中央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即“中央6号文件”),明确要求“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全国范围内的宗教法治工作迅即开展起来。2004年,《宗教事务条例》由国务院颁布,这是第一部以综合性行政法规的形式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提供依据。经过改革开放40年来的大力发展,我国宗教事务实现了从政策主导向依法管理的转变,初步形成了有关宗教事务管理的法规规章体系。与此同时,国家宗教管理机关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宗教事务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也陆续出台,我国宗教立法初具规模。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宗教工作提出了新思路新要求,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为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讲话中强调,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要保护广大信教群众合法权益,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和教规的关系,增强法治观念。

 

2017年在宗教法治事业中应是值得大书特书的一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正式通过《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8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这两部重要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使我国宗教法律规范体系更加完备、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更加强化、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法治保障更加有力,为我国宗教事务进入全面法治时代举行了“奠基礼”,也为法律与宗教研究展现出更加光明的前景,是我国宗教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

 

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的途径很多。其一,应坚持立法先行,提高立法质量,不断完善宗教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优化法律实施,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坚持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其二,要从构建完备的法律规范、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必要的法治监督体系以及完善的党内法规(政策)体系角度,析解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的基本途径,探讨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宗教事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其三,要对中国历朝历代的宗教法治与政教关系进行研究,“借古鉴今”,对当代中国宗教问题的处理和宗教法治的进步提供有益的知识资源。同时对世界宗教法治进行比较研究,对其宗教活动法律化方面的相关立法和法律实施状况,同中国目前的法律化状态进行横向和纵向的比较,总结国际社会宗教活动法律化的基本现状及其特征,分析其经验与弊端,借以促进我国宗教事务法律规制的完善。其四,要创新宗教事务依法治理方式,切实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实现宗教领域的良法善治,建立宗教问题应对的综合处置机制,发挥宗教界在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其五,依法处置宗教领域重大矛盾和突出问题。

 

宗教工作法治化在当前的一个突出任务就是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佛教、道教商业化是当前宗教领域的突出问题,扰乱了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损害了佛教、道教的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对此,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广为关注。依法有效治理宗教商业化问题无疑是最基本的手段。宗教商业化在宪法上违背了宗教信仰自由原则,在民法上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也违背了《合同法》《民法总则》《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更违反了《宗教事务条例》和12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前一阶段,“普陀山被上市”问题引发了舆论关注,这既是一件坏事,又是一件好事。法学圈有一个说法:影响性案例促进法治建设。社会这么大,会有很多案件发生,但绝大多数案件都未被广泛传播,而基于种种机缘和条件,某案件被广为传播成公众事件,成为影响性案件,多年积累的社会痼疾和弊端暴露于天下,问题反而容易被推动解决。我们不妨可以“普陀山被上市”事件为契机,彻底理清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思路和政策,依法促进佛教、道教健康发展,净化社会风气。

 

坚守中华法治文明
寻求宗教、道德、法律的和谐统一

 

中国五千年,在全世界形成了非常具有特色的法律和法治模式,与西方法律文化和法治模式有很大区别。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主要体现在6个方面:在法律体系方面,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元法,西方法律传统是多元法;在法治实现目标方面,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身份(分类)法,西方法律传统也是身份法,但在近代之后出现了平等化、非歧视化的浪潮;在法治终极价值方面,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实质正义的实现,以结果平等、社会关系和谐为目标,西方法律传统则注重程序正义,主要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在认知依归方面,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集体主义,个人依附在家庭、组织和国家之下,西方法律传统更看重个人,个人权利和个体自由是法律关系的基石;在国家与社会治理的基本手段方面,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提倡德主刑辅、礼法并重、宽猛相济,西方法律传统则主张宗教为主、法律为辅;在法律法规的规范特征方面,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虽然也支持法律的权威性,但国家立法往往居于次要地位,非正式法和“潜规则”在实践中则居于主导地位,与之相反,西方国家的正式法律无疑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可以看出,法律、道德、宗教的社会价值的相通性和性质、功能、作用的差异性,为彼此的互动提供了必要和可能。

 

首先,必须承认法律、道德、宗教的功能、作用及其实现方式是有较大差别的:法律是人人必须遵守的,法律的实行带有强制性、外在性,而道德、宗教的实践则凭借道德素质、宗教信仰的驱动,带有自觉性、内在性。法律主要涉及人们的权利、义务问题;道德是协调人际关系,提倡超越物质利益,提升人格品位;宗教重信仰,追求心性完善、灵性完美、神性圆满。法律、道德、宗教三者实现主要社会职能及方式方法的差异,不但反映了三者对社会生活的不同作用,而且在一定意义上也反映了社会不同人群对人生不同境界的追求。

 

其次,法律、道德、宗教三者的社会功能又有相合之处,法律重在治理国家,道德关注协调人际关系,宗教则偏于个人心灵修养。因此,在中国历史上往往形成这样的社会格局:以法治国、以德育人、以教(宗教)修心。法治、德育、修心这种格局的形成,不仅不是偶然的,而且是互相联系、互相促进的。法律的制定与实践有助于道德建设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落实,道德为法律的遵守、执行提供内在精神支撑,为尊重宗教信仰提供切实保障,宗教则为法律、道德提供信仰基础,有助于法律的实行和道德的建设。例如,当前我国道德下滑,诚信缺失,要解决这样的问题,仅在道德自身领域努力是较为困难的,若能一面增强法治建设,切实清除孳生贪污腐败等现象的土壤,领导干部带头成为道德实践的榜样,一面引进宗教如因果报应理念中的合理因素,为人们自觉自愿地奉行去恶从善的道德践履提供理论机制和思想基础,则可能收到事半功倍之效。法律的制定与实践有助于道德建设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落实;道德为法律的遵守、执行提供内在精神支撑,为尊重宗教信仰提供切实保障;宗教为法律、道德提供信仰基础,有助于法律的实行和道德建设。人类社会历史表明,法律、道德、宗教三种不同性质的行为规范在社会生活中互相配合、互相补充,有助于维持社会矛盾处于均衡状态,对于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起到保障作用。

 

再次,从社会调整的历时性变迁角度看,古代中国社会,更多呈现出“伦理法”的特点,强调德主刑辅以及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古代西方(欧洲)社会,则更多呈现出“宗教法”的特点,强调宗教神圣、高于世俗政权及其法律,是故神判和中世纪宗教裁判所影响很大。这一切从新教革命(包括文艺复兴和罗马法复兴)之后,中西方的社会治理模式均遭遇了巨变,即殊途同归地走上了一条以法律调整为主、兼顾道德教化与宗教(团体和场所)作用的新路。

 

当前,把法律、道德、宗教三者联系、结合起来思考,推动彼此间的良性互动,对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值得我们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深入探索,分析研究。通过学术性、理论性的探讨,从社会学、文化学的角度,建设法律、道德、宗教的良性关系,以求在认知上有所突破,行动上有所落实,进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依法治国、以德育人、以教修心。如果能够平衡三者之间的关系,无疑将有助于解决当前人与人之间的“信仰、信心、信任”危机,防止道德滑坡,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社会和谐发展。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宗教研究中心主任、习近平思想研究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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