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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示范区建设提供法治保障《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草案)》进入审议阶段
作者:胡娇 来源:民族时报 发布时间:2019/1/30

本报讯(民族时报全媒体记者 胡娇) 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月27日至31日在昆明召开。本次会议议程中,包括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的议程。

 

我省是民族工作大省,有25个世居少数民族,15个特有民族,是全国少数民族人口过千万的3个省区之一。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云南民族工作,2015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时,明确要求云南“努力成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全国民族工作大局,对云南做出的重大战略定位。为切实推进示范区建设,云南省将“把云南建设成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纳入了“十三五”规划,制定一系列政策措施。近年来,在云南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省不断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步伐,在推进民族团结社会和谐,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大理白族自治州、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和楚雄彝族自治州、普洱市先后被评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市)”。

 

2018年,省人大常委会把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发展的重要指示要求放在突出位置,着眼云南改革发展需要,全面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紧扣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加快《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立法进程,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各方职责,规范示范区规划与建设要求,强化服务保障。该《条例》草案进一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云南省委的决策部署,将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成功经验与做法规范为地方性法规,以法治的方式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

 

本次会议将对该《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将为云南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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