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019年1月5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会同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根据《通知》,从2019年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可以申请办理法人登记。其中,《通知》第七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核准,自法人登记之日起生效。”
那么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如何制定?有无范例可循?1月26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印发了《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通知指出,根据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了《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示范文本》,于2019年4月1日起使用。
章程示范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宗教事务条例》和《国家宗教事务局 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制定。旨在为宗教活动场所制定章程提供范例,规范宗教活动场所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示范文本宗教活动场所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各宗教活动场所根据示范文本制定的章程,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核准,自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准予法人登记之日起生效。
(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