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民族时报全媒体记者 杨燕明)近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36条,内容包括制定条例的意义、适用范围、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必要性、各级各单位的相关职责等。提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协同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明确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重点内容包括经济发展、舆论宣传、乡村建设、就业指导、矛盾化解、生态文明、教育振兴、人才培养等方面。对保护和发展民族传统医药、保障宗教工作和谐稳定、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等作出相关规定。《条例》将每年9月定为青海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
《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明确民族团结进步的工作格局、长效工作机制及相关责任,进一步提高青海省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法治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