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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法院涉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作者: 来源:民族时报 发布时间:2019/6/21

案例一:周润龙、朱兵毕贩卖、运输毒品和非法运输枪支、弹药一案

周润龙,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

朱兵毕,男, 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1997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被告人周润龙、朱兵毕商定分别出资共同到中缅边境购买毒品,后周润龙、朱兵毕邀约多人一同前往。2012年12月7日,周润龙、朱兵毕等人驾车从云南省昆明市前往临沧市的中缅边境。次日凌晨,周润龙、朱兵毕等人在购得毒品后驾车返回昆明市。当日10时许,周润龙、朱兵毕等人途经云南省双江县沙河乡中寨公路时被抓获,公安人员从周润龙乘坐的车牌号为云AQA867的丰田牌越野车的后备箱中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87244克,海洛因1382克及八一式自动步枪1支、军用手枪2枝、枪弹110发,在该车的眼镜盒处查获周润龙放置的甲基苯丙胺片剂1.2克。后公安人员又在周润龙租住的昆明市春城邻里小区房屋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98克。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和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分别判处周润龙、朱兵毕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对周润龙、朱兵毕的死刑判决。

 

案例二:木尔吃黑、公丈尔吉运输毒品一案

木尔吃黑,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彝族。2008年11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公丈尔吉,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彝族。

2016年8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木尔吃黑与同案被告人公丈尔吉携带毒品海洛因租乘车牌为云SF4357的出租车从云南省永德县前往云南省南涧县,当车辆途经永德县永康镇羊勐线端德大桥桥头路段时,遇民警公开查缉,公丈尔吉趁民警检查之机逃跑,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木尔吃黑、公丈尔吉携带的一个灰色双肩包内查获用黄色胶带包裹的海洛因20块,净重7018.5克。

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木尔吃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公丈尔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对公丈尔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并将木尔吃黑的死刑判决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对木尔吃黑的死刑判决。

 

案例三:唐志杰贩卖、运输毒品一案

唐志杰,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人唐志杰与他人共同出资160余万元,共谋从云南省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后运至湖南省贩卖。2014年7月初,唐志杰指使他人从湖南省前往云南省勐海县勐混镇购买毒品并运至湖南省永州市贩卖。2014年9月初,唐志杰安排他人在云南省景洪市购买了一辆车牌号为云KH5918的江铃牌轻型货车用于运送甲基苯丙胺片剂。同月中旬,唐志杰等人共同出资258万元,并于同年10月1日到景洪购买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次日9时许,在其安排的人员驾车返回湖南省途中,民警从车辆后排座及后备箱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141800克。同日17时20分,公安人员在永州市冷水滩区金水湾商业城1320号房间内将唐志杰抓获,当场从其所住房间内查获少量甲基苯丙胺片剂。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唐志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对唐志杰的死刑判决。

 


案例四:朱龙翠运输毒品一案

朱龙翠,女,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

2015年5月26日晚,朱龙翠与同案陈某聪在云南省昆明市将甲基苯丙胺片剂交由同案杜某兵、朱某顺运往四川省。次日凌晨1时许,杜某兵、朱某顺驾驶车牌号为云AC778W的别克牌轿车行至昆曲高速公路昆明市严家山加油站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该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20355克。

2015年6月1日,朱龙翠、同案陈某聪邀约同案宁某华共同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并指使宁某华租车。三人在云南省昆明市与携带甲基苯丙胺片剂的同案陈某邦会合后,朱龙翠指使陈某聪驾驶车牌号为云AX789Q的丰田牌越野车在前探路,宁某华驾驶车牌号为云AT1F07的奔驰牌轿车与朱龙翠、陈某邦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尾随其后,欲前往四川省。当日18时许,公安人员在昆曲高速公路昆明市小哨服务区将四人抓获,当场从奔驰牌轿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6197.4克。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朱龙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对朱龙翠的死刑判决。

 

案例五:杨学志运输毒品一案

杨学志,男, 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

2016年9月8日,杨学志携带毒品海洛因驾驶车牌号为云MQ9815的东风越野车途经云南省永德县、凤庆县、云县、祥云县等地行驶至大理市。次日14时许,公安人员们在大理市感通寺中国石化加油站附近路段抓获杨学志,当场从东风越野车后备箱放置备胎处查获海洛因32块,净重11454.6克。

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杨学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对杨学志的死刑判决。

 

案例六:赵德华运输毒品一案

赵德华,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2017年8月18日,云南省墨江县公安局警务站民警在昆磨高速公路上行线K262+300M处开展公开查缉,当日20时45分,在对由普洱市方向驶来的由被告人赵德华独自驾驶的湘E118N2号皮卡车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车有改装过的痕迹,后民警带着赵德华将湘E118N2号皮卡车开至墨江县鹰祥修理厂进行检查。2017年8月19日0时15分许,民警在由墨江县鹰祥修理厂修理工切割开的湘E118N2号皮卡车货箱底部夹层内发现毒品,随后民警按照被告人赵德华的供述,将该车货箱底部的四颗螺栓拆开后将货箱抬起,从湘E118N2号皮卡车货箱底部夹层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17包,共计净重66200克;查获毒品海洛因32块,共计净重11250克。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赵德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对赵德华的死刑判决。

 

案例七:王高峰、王迪走私、运输毒品一案

王高峰,男,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

王迪,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人王高峰和被告人王迪分别受人指使各自携带毒品从缅甸老街走私、运输前往中国大理。2018年7 月13日,二人携带毒品从缅甸走私入境至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同月14日,二人携带毒品乘坐车牌号为云SQ5899汽车从南伞前往大理祥云,17时许,当车辆行至临沧市云县三江半岛小区旁公路边时被侦查人员现场查获,当场从王高峰携带的密码箱夹层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袋,净重1985克, 从王迪携带的编织袋内查获毒品海洛因134颗,净重1387克。

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王高峰、王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目前,该案在上诉、抗诉法定期间。

 


案例八:林道钟、梁磊磊运输毒品一案

林道钟,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梁磊磊,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2019年1月5日,被告人林道钟、梁磊磊明知是毒品仍共同藏带海洛因,持当日昆明南至鄠邑的G2854次旅客列车车票从昆明南火车站进站乘车。当日10时30分,民警在该站3B检票口抓获梁磊磊,并通过X光透视检查,从其体内查获海洛因336.94克。梁磊磊被抓获后交代其还有体内藏毒的同行人,并交代了该人的体貌特征。民警根据梁磊磊的交代,于同日10时50分,在该站候车室1A检票口抓获了其同行人林道钟,经检查,从梁磊磊体内和其随身携带的一黑色双肩包内查获海洛因344.15克。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林道钟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梁磊磊有期

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目前,该案在上诉、抗诉法定期间。

 

案例九:马庆菊、张承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案

马庆菊,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张承行,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

2016年至2018年6月,被告人马庆菊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张承行多次以冰毒片剂每颗25元至30元不等的价格或以每袋冰毒晶体100元的价格,先后在建水县临安镇酸角树车站附近、红井街附近、建水县第五小学附近等地多次贩卖毒品给多人。其中,马庆菊分别向马某、苏某伟、李某兵、谭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5克、9.84克、1.44克、3.42克。张承行共计给向苏某伟、任某友、杨某忠共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8克。

2018年6月10日17时许,马庆菊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在建水县临安镇红井街欲与苏某伟交易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其身上右裤包内查获30颗红色片剂状毒品可疑物。后民警在马庆菊租住房屋内的床头柜、简易衣柜等处查获红色片剂状毒品可疑物2770颗,查获用塑料自封袋包裹的透明晶体可疑物18袋。经称量和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274.06克,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2016年6月至2018年5月,张承行多次容留苏某伟、任某友、杨某忠在其租住的出租房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马庆菊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张承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5千元。目前,该案在上诉、抗诉法定期间。

 

案例十:杨开免贩卖毒品一案

杨开免,男,199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

2019年1月,被告人杨开免(吸毒人员)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4次向3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8粒,收取毒资1100元,经侦查实验,28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约为2.611克。其中,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王某3粒“WY”型号甲基苯丙胺片剂;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李某一9粒“881”型号甲基苯丙胺片剂;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杨某16粒“WY”型号甲基苯丙胺片剂。

施甸县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杨开免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同时没收作为犯罪工具使用的OPPO牌手机一部,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100元。目前,该案在上诉、抗诉法定期间。


来源:民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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