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省人大常委会表决批准了《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医药条例》,决定由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该《条例》的施行将为进一步推动迪庆州藏医药事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为保持和发扬藏医药特色优势,促进藏医藏药协调发展,《条例》明确了藏医服务、藏药保护与发展、藏医药教育与科研、藏医药保障与传承等方面的规定。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藏医医疗机构设置和布局,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和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藏医药科(馆);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应当提供藏医药服务。将符合条件的藏医诊疗项目、藏药饮片、藏药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藏药试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金支付范围,提高报销比例。
为有效解决藏医药专业技术人才匮乏问题,《条例》规定,藏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70%;以师承方式学习藏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民间藏医和寺院藏医行医者,由至少两名藏医医师推荐,经州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藏医医师资格。
(本报记者)
来源:民族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