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民族时报全媒体记者 赵振翔) 10月10日,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9月28日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钟灵介绍, 《决定》共十九条,对检察机关重点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进行了细化,其中明确以下八类重点办理的案件范围:(一)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放射性、噪音、农业面源等污染;破坏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地、湿地及其他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林业资源、草原资源、水资源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二)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的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三)经营性、行政事业性、税收类、费用类、财政补贴类、社会保障类等国有财产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四)国有土地供应、出让、监管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五)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等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六)安全生产、旅游消费、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老年人权益保护以及互联网等领域中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案件;(七)农业农村领域中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案件;(八)其他依法应当由检察机关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
《决定》对公益诉讼中的协作配合机制作出了规定。行政机关不落实检察建议,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出现重大损失,监察机关应当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构成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决定》还就综合治理检察建议和诉前检察建议两种形式分别进行了规定,一是规定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对有关单位在制度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导致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等情况时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向检察机关报送整改工作情况。二是规定诉前检察建议可以采用宣告方式送达,宣告送达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等参加宣告,而公告送达以报刊、网络或新闻媒体等途径进行。
据了解,近年来,云南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在我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流通安全等重点领域取得成效,2017年底,安宁市检察院就温泉地下水资源保护向国土、水务、财政等部门及温泉街道办事处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后,相关部门开展温泉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温泉集镇核心区域和外围辐射区共53眼井已全部安装上电子计量和远程监控设施,集镇范围内的市政供水管网已全部铺通入户,居民生活用水做到冷、热水分离使用,并严厉查处违法开采、销售地下水行为,封停违法水井。玉龙县检察院围绕金沙江流域生态环境破环问题,向各职能部门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相关部门清运现场砂石料40000方左右,在被占用的林地上种植核桃苗600棵,播撒云南松种子50公斤、草种10公斤,目前已出苗80%左右,有效保护了金沙江流域生态环境。2019年2月,昆明市检察院向市市场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后,推动清理整治6733户未亮证网络餐饮商家,联合市教育局对27家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进行集体约谈,专门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规范了食品安全检查工作。
据云南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施建邦介绍,自2015年7月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立办各类公益诉讼案件13576件,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15件。通过办案,督促修复被污染、损毁和违法占用林地、耕地15126.61亩,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的河道289.26公里,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地面积51603.5亩,督促清理垃圾1.24万吨;促成追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9.64亿元,收回被套取、冒领的国家补贴资金等国有资产2658.02万元,督促违法企业或个人赔偿公益损失817.9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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