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省民族宗教委在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中,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要求,严格执行依法注销,努力做到“三个到位”。
一是注销工作程序到位。宗教活动场所注销工作实施主体在县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县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在注销前要按照场所类别分别报州(市)或省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经审核无异议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二是群众思想工作到位。注销宗教活动场所一般是房屋破旧已成危房、安全隐患较为突出、无人开展宗教活动的场所。宗教事务部门要充分评估利弊,分类指导、稳步实施、一堂一策,提前做好群众思想工作,获得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理解支持。三是后续管理工作到位。注销后的场所要逐级报送省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经请示国家宗教事务局后在“宗教基础信息数据库应用系统”中删除其信息。同时,银行对公账户要销号,登记证正本(副本)、佛道教场所标识牌要及时收回,并由省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统一销毁。
(政法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