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民委公布了《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其中第十五条规定:“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命名有效期限为5年。已被命名5年期满的,须重新申报。”随后,国家民委又公布了《截至2020年命名有效期满名单》,对至2020年命名期届满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单位)”进行了明确。
此举意味着国家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单位)”的规范化、动态化管理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同时也对已经获评“全国示范”的地区和单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事实证明,“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单位)”命名表彰活动自2012年开展以来,有力地推进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以此为载体,各民族地区大力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民族文化传承保护和民族团结进步等各项工作,成绩显著,仅2012年至2019年云南省就有65个地区或单位荣获“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单位)”称号,这些“全国示范”不仅是对一地一单位民族团结工作举措、成效的肯定,也是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标杆和生动宣传。
但是,被评为“全国示范”的地区和单位,在获得这一殊荣后,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中是否一如既往?是否不断创新?还是“原地踏步”?这些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也渐渐呈现出来。
作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重要抓手,“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单位)”创建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也是一个动态的、历史性的过程,对于示范创建工作而言,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因此对示范创建进行动态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一方面来源于工作实践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也是示范创建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我们相信,通过“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单位)”“五年一评”制度的建立,特别是“已被命名5年期满的,须重新申报”“回访抽查”等制度的建立,一方面可以避免“全国示范”躺在“功劳簿”上“吃老本”“不思进取”,督促和鞭策其再接再厉,以新的举措、新的成绩“重新申报”,推动全国各地各单位将示范创建工作抓实抓细、在注重创建工作的长效性上下功夫,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进“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单位)”命名表彰活动“动起来”“炫起来”,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取得更大成效。(吴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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