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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开展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专项工作
作者:胡娇 来源:民族时报 发布时间:2020/7/6

本报讯(民族时报全媒体记者  胡娇)  日前,记者从云南省民族宗教网获悉,按照《中央统战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专项工作的通知》要求,经云南省委统战部、省民族宗教委、省民政厅研究,印发《云南省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专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根据《实施方案》,我省于2020年5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在我省组织开展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专项工作。

 

 

《实施方案》指出,开展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工作,有利于解决长期困扰宗教活动场所的法律主体地位问题,对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提升宗教活动场所的自我管理能力,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实施方案》明确,开展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专项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及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按照中央统战部和民政部的全面部署,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工作,不断提高我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法治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水平。

 

《实施方案》指出,开展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专项工作,旨在建立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工作机制,完善登记工作操作规程,规范登记工作;建立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建立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监督管理制度,实现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规范化、民主化、现代化管理,提高宗教治理水平。

 

根据《实施方案》,本次登记专项工作共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宣传动员阶段(2020年5月至2020年6月),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要以2020年“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为抓手,通过下发工作通知、发放学习材料、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向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开展宣传动员,营造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工作的良好氛围。各州(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于6月30日前将办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工作联系人信息表反馈省民族宗教委政策法规处;二是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7月至2021年10月),各级统战、民族宗教、民政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精心选取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法人登记专项工作。7月31日前各州(市)要制定专项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确定场所、人员分工、具体措施、时间安排等;三是总结验收阶段(2021年11月),各级统战、民族宗教、民政部门可成立督导组,采取工作指导、实地考察、查阅申请材料等多种方式,在11月11日前完成本地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专项工作情况的检查验收。

 

《实施方案》明确,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需经宗教团体同意后,才能报宗教工作部门审查。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不是简单的登记发证工作,涉及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确权、传统宗教管理模式与法人治理结构的衔接、发挥宗教团体对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的教务指导作用以及统战、民族宗教、民政部门对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监督管理等问题,要积极探索解决途径,并及时总结完善。

 

延伸阅读

 

根据国家宗教事务局会同民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符合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申请办理法人登记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宗教活动场所是什么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92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属于“非营利性法人”中的“捐助法人”一类。

 

二、宗教活动场所是否都可以申请法人登记?

 

根据《通知》,登记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宗教活动场所才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不能申请法人登记。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申请法人登记,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必要的财产,财务管理符合国家财务、资产、会计的有关规定;有组织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三、宗教活动场所是否必须申请法人登记?

 

根据《通知》,宗教活动场所按照自愿原则申请法人登记,可以申请也可以不申请。

 

四、宗教活动场所取得法人资格应当履行什么程序?

 

根据《通知》,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法人登记需要履行下列程序:(一)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首先应当取得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二)取得宗教团体同意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三)宗教活动场所持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五、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法人登记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根据《通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法人登记申请书;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意见;《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副本)》;拟任法定代表人和管理组织成员、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属于宗教教职人员的,同时提交宗教教职人员证;注册资金验资凭证;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章程草案。宗教活动场所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法人登记,应当提交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六、宗教活动场所取得法人资格后应当办理哪些事项?

 

根据《通知》,宗教活动场所取得法人资格后,应当凭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并将印章式样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民政部门备案。

 

七、宗教活动场所取得法人资格后,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有变化?

 

根据《通知》,宗教活动场所取得法人资格后,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

 

八、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被注销登记后,是否还能以宗教活动场所身份开展宗教活动?

 

根据《通知》,不能。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应当终止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回《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并指导宗教活动场所成立清算组织,依法进行清算。宗教活动场所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持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注销的文件,向原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法人注销登记后,宗教活动场所在法律意义上已经不存在,不能再开展任何活动。

 

转载请注明来源《民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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