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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民法典的三个关键词
作者:杨岳 来源:民族时报 发布时间:2020/7/15

杨岳

 

民法不仅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还是让每个人获得社会价值的保障,更是我们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完善与否,标志着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

 

我国民法典通过一系列制度构建了完整的私权体系,这有利于激发个人活力和创造力,从而充分发挥个人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为实现国家治理的目的、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通过民法典对个人进行赋权,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规范公权力。此外,民法典还有效地处理了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民法典强调对人的保护,但是个人无时无刻不处在社会之中,因此,对个人的保护不仅要从个人的维度展开,也要从社会的维度展开。这就要求,在对个人的保护中,同时应当强调公共利益的维护,以实现个人和社会之间关系的平衡。

 

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全面贯彻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循着人性的需求,对人立于世间的两大权利——财产权和人身权,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随着人的成长和发展,民法典在分则中,依次规定了物权制度、合同债权、人格权这些人立于世间必备的基本权利,也关涉到了人的衣食住行。既有关于居者有其屋的“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也有住有所居的“居住权”的创设。随着人的成熟,缔结婚姻,生儿育女,组成家庭,民法典由是规定了第五编婚姻家庭制度。

 

以人为本的关怀

 

我国民法典充分贯彻了人文主义、人文关怀的理念,旨在实现对人的全面保护,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充分彰显了以人为本的时代精神。从某种意义上说,民法典是否科学合理,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其是否充分反映了人的主体性,民法典只有充分关爱个人,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才是具有生命力的高质量的民法典,才能得到人民的普遍遵守和拥护。我国民法典第990条对一般人格权作出了规定,从该条规定来看,一般人格权以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为内容。人的自由发展,就是不受他人支配,不受他人强迫的发展,然后通过保证人和人之间的人格独立和人格平等,实现人与人之间在相互交往中的互相尊重,从而最终实现保护人格尊严的目的。

 

权利本位的贯穿

 

我国民法典奉行权利本位,既要符合中华民族特有的文化传统,又要能满足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中国民法典权利本位以“多元一体,和而不同”为文化底蕴,对内,它是中国民法典的思想基础,可以用来处理民法典普遍性与特殊性的问题;对外,它有助于推动中国民法典的价值传播,通过文化共识而非文化扩张实现对外部世界的影响。民法典的权利本位不仅体现了民法典伦理基础的实质性范畴,还影响着民法典体系化的结构性范畴。我国《民法总则》第1条对立法目的的规定中,开宗明义地表述了“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目的条款是对民法典价值秩序的宣示,决定民法典的理论基调和伦理品格,对民法典的实质内容和形式结构均有决定作用。以权利为逻辑主线安排民法典的形式结构,既符合目的条款的立法宗旨,从直观上体现民法典制定的根本依据,又能实现权利本位之形式和实质的统一。

 

意思自治而展开

 

意思自治是民法学基本原理,这一命题表明民法对个人与自我、他人、社会、国家之间关系的规范,系采取个人主义的立场、观点,它确认个人相对于万物,居于中心位置并具有“主体性”地位;它肯定个人自由至上、个人权利至上,主张个人仅以满足私域共存为最大对价去换取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它要求民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民法学对问题的解释和阐释都须从个人的立场、角度、视野出发,都须采取以个体为本位、以权利为本位的模式。

 

(作者系中共兰州市委党校政治和法律教研部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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