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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驶入“快车道” 我省出台4个矿产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
作者:孙贵升 来源:民族时报 发布时间:2020/9/18

本报讯(民族时报全媒体记者  孙贵升) 9月17日,记者从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系列文件解读新闻发布会获悉,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制定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试行)》《关于深化矿产资源同一矿种同级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通知》《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的通知》等4个矿产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与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同步实施,我省矿产资源管理改革驶入“快车道”。

 

 

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副总督查吴乔峰介绍,我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出台了4个规范性文件,涉及我省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措施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将生态文明建设贯穿于矿产资源管理的全过程;二是深化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和严管严控协议出让;三是稳步推进“净矿”出让;四是深化同一矿种同级管理;五是落实油气勘查开采体制改革;六是调整探矿权登记期限;七是推进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

 

会上,吴乔峰特别介绍了我省改革中社会关注度高、改革力度大的3方面的重点内容。

 

第一方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更好地处理保护和发展的关系。首次将“全面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写入规范性文件,作为矿业权准入的刚性要求;首家在全国提出并建立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制度,建立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等8个部门组成的矿业权联合审查工作机制。

 

第二方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改革前,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层级按矿种、面积、资源储量规模等多个标准划分。改革后,按同一矿种来划分管理层级;深化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和严格限制协议出让,明确了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限制协议出让;推进“净矿”出让,加强采矿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切实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第三方面,提高管理能力,更加尊重矿产勘查技术规律和市场规律。一是调整探矿权期限。改革前,探矿权首次登记期限为3年,每延续一次时间为2年;改革后,探矿权首次登记期限延长至5年,每延续一次时间调整为5年;二是改革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按照“有没有”“有多少”“可采多少”的逻辑,矿产勘查由原规范四个阶段改革为普查、详查、勘探三个阶段;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由原标准的三大类16种类型简化为资源量和储量两大类5种类型;三是优化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事项。大幅缩减矿产资源储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大大减轻了矿业权人负担,激发了市场活力;四是下放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事权。省自然资源厅评审备案矿种由34种重要矿产调整减少至煤、铁等11种战略性大宗矿产,其余矿种下放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

 

转载请注明来源《民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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