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作用,制定出台《社会保障精准扶贫行动计划》、《红河州关于贯彻落实打赢脱贫攻坚战决定的实施意见》等,加强社会救助与脱贫攻坚制度的衔接。
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兜底脱贫,把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通过扶持和就业实现脱贫的农村贫困群众,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实现应保尽保。一是逐步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确保到2018年,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与扶贫标准实现“两线合一”;二是实行分类施保,提升农村低保公平性,凸显差异性,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特困家庭列为重点保障户(A类);把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列为基本保障户(B类);除A、B类外,把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列为一般保障户(C类);三是减量提标,出台了农村低保减量提标实施方案,对脱贫的人员逐步清退,确保将有限的资金用在最急需的人身上;四是信息共享,实行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信息系统对接、互联共享,实现精准救助、精准脱贫,目前农村低保人数达49.98万人,上半年发放低保金4.29亿元。
实施医疗救助脱贫,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边民加入新农合,其中农村特困人员全额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和边民按70元/人的标准差额资助。全年资助60.54万人,支出资金4305.63万元。实施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今年上半年就救助贫困群众2.4万人次,支出资金1921万元。今年9月出台《红河州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在各县市已全面建立医疗救助制度的基础上,启动实施州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
实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由州民政局出台《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将原农村五保对象整合为特困人员供养对象,精准认定供养对象,把符合条件的1.19万名农村特困人员全部纳入供养范围,将供养标准提高到集中供养500元/月/人,分散供养410元/月/人,并对其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分别加发70元和40元照料补贴。
加大贫困人口临时救助力度,着力解决好困难群众的个案性急难问题。今年上半年共救助2.65万人次,支付救助资金1320万元,配合有关部门对农村留守儿童进行摸底排查,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基本情况,建立较为准确的信息数据库,对符合条件的孤儿和困境儿童及时发放基本生活费。
(红河民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