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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社部门服务农民工12项业务办理指南(一)
作者: 来源:民族时报 发布时间:2017/4/27

(一)农村劳动力如何参与转移输出?

 

农民工朋友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地,按照其培训意愿,由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具体向各州、市,县(市、区)就业部门咨询。可以在各州、市免费参加由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招聘会,也可以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得到就业创业信息、职业指导等服务。

 

(二)农民工如何申报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招录农民工后,应当在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录用)登记手续。

 

如果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请本人到就业创业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登记。

 

申请就业登记时,应携带以下材料:

①本人《就业创业证》;

②自主创业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

③灵活就业的提交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

 

如果农民工是初次登记,以前未办理《就业创业证》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填写《云南省就业创业失业登记申请表》1份;

②劳动者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附复印件1份;

③二寸照片2张,由受理其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一并办理(也可由用人单位向办理就业(录用)登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办)。

 

(三)农民工如何申报失业登记?

 

如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由用人单位于15日内到受理其录用登记手续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退工)登记手续。

 

农民工自主申报失业登记的,请由本人携带《就业创业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附复印件1份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办理失业登记时,注意提供以下材料:

①如果是从学校毕(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

②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③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停业的人员,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④土地被征用的失地人员,提供相关失地证明;

⑤复员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⑥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提供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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