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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社部门服务农民工12项业务办理指南(三)
作者: 来源:民族时报 发布时间:2017/5/11

如果农民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及时救治,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康复待遇;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并按统筹区社保经办机构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申报工伤医疗待遇需向统筹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①医疗费发票(原件);

②处方;

③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④检查结果报告单;

⑤出入院记录;

⑥出院证等医疗就诊资料;

⑦统筹区社保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如果农民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和生活护理等级的,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及《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云政发〔2011〕255号)文件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待遇;
农民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文件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申领相关待遇所需材料及流程以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为准。

 

(七)农民工如何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如果农民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发生生育或计划生育的,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社保经办部门的规定时限内,按统筹地区社保经办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依照规定申领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生活津贴等相关费用。

 

(八)农民工如何参加失业保险和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农民工被单位招用后应当由工作单位负责到企业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如果农民工参加了失业保险,在遭遇失业后,可凭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60日内到参保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或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

 

(九)农民工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规定应当在用工后30日内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按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在云南省境内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持户籍资料在户籍所在地或凭云南省《居住证》在居住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十)农民工如何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1.具有云南省户籍的农民工,在云南省范围内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分为以下情况办理:

 

①农民工与所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保。

 

②农民工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由新就业单位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接续手续,由新的用人单位继续按规定为农民工参保缴费,其养老保险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待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③如果没有找到新的用人单位回原籍的,可由农民工本人到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养老保险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待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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