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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社部门服务农民工12项业务办理指南(四)
作者: 来源:民族时报 发布时间:2017/5/18

2.如果属于跨省流动就业的农民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由原单位到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交由农民工本人,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并按下列原则办理:

 

①重新找到新单位、并与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农民工本人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交新用人单位,由新用人单位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符合办理接续转移手续的,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接续转移事宜,您本人不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任何手续。

②云南省户籍的农民工,回云南省就业但未找到新单位,而是灵活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农民工本人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户口本、身份证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农民工提交的资料后,符合办理转移接续的,由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移接续事宜。

 

3.跨省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并同时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分以下两种情况办理:

 

①当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年龄时,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等计算个人账户和计发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②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十一)农民工如何参加医疗保险、转移医疗保险关系?

 

1.农民工可根据自身情况,参加户籍所在地或就业地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后30日内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无用工单位的可由农民工选择以个体身份参加属地职工医疗保险或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2.农民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农民工在就业地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当就业地跨统筹区发生变动时,需及时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具体流程如下:

 

①跨统筹地区流动前,由农民工本人或所在用人单位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中止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开具参保(合)凭证。

②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由农民工或农民工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并提供参保(合)凭证,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③转入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转出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转出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生成并核对《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并提供给转入地经办机构。转入地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后续相关工作。

 

3.农民工医保费用零星报销办理流程。在云南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外出务工人员,因病需在务工地住院治疗的,应在3日内将住院证传真至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备案,所住医院已开通异地联网结算系统的,由参保地医疗经办机构开通异地联网结算系统,住院费实时结算,无须回参保地报销;所住医院未开通异地联网结算系统的,住院费由本人垫付,出院后持发票、费用明细、病案首页复印件、出院证、社保卡复印件,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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