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为全省农民工服务工作,省人社厅集中公布了全省人社系统为农民工服务的政策措施、服务流程和服务渠道。
1.进城落户农民符合劳动预备制培训条件的,可自愿选择省内技工院校参加1—2个学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标准参照国家涉农专业免学费的标准及学校在校生学习费用标准给予每学期培训补贴1500元(每学年3000元)。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但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对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学期750元(每人每月150元)。
2.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可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的,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3.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按照初级不超过100元、中级不超过120元、高级不超过1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4.自主创业的进城落户农民可申请享受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和“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扶持。合伙经营、合伙创办企业或创业成功后新吸纳人员就业的,可根据合伙人数或吸纳就业人数,按每人10万元,申请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自主创业的,可享受创业项目评审、创业咨询培训、创业导师指导、跟踪服务等“一条龙”创业帮扶。
5.进城落户农民申请“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首次创业的可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且创业稳定1年以上的依据招用云南省户籍劳动者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可享受1000元至3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6.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创业能力培训,通过考试取得国家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之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实现创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7.将返乡创业农民工和农村户籍的城镇个体工商经营从业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通过加强创业培训,实施创业辅导员帮扶,优先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返乡农民工创立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企业、林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8.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工资总额计提工伤保险费用的,且临时性、流动性较大,使用就业不稳定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建设施工单位,可以实行按工程项目计提工伤保险费用的方式参保,由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9.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至法定退休年龄、在云南省境内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持户籍资料在户籍所在地或凭云南省《居住证》在居住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0.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落户居民可在户籍转入地参加和接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当地政府补贴,转入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但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仍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